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如果涉及对被执行的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话,就必然会涉及评估费用的产生。
至于评估费用应当由谁来缴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作出了规定:“委托评估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那么评估费用如何确定呢?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评估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并结合被评估财产的实际处置情况确定评估费用——
如果被评估财产最终没有成交的话,评估机构只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支出确定评估费用,如果评估标的物最终成交,那么还要看实际成交价与评估价孰高孰低,如果成交价比评估价高,那么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价计费,如果成交价比评估价低,那么只能按照实际成交价作为基准,收取评估费用。
但是,我们要知道,被评估的资产要想确定最终的成交价,首先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参考评估价委托拍卖公司对资产进行拍卖,只有拍卖锤三锤定音之后,才能知道最终的成交价是多少。
所以,问题来了,成交价是在评估结果出来之后,甚至是拍卖结果出来之后,而评估机构又是拿钱才给干活,评估费又要结合成交价,那么评估价应该怎么确定呢?怎么支付呢?如果前期支付了高额的评估费用,到最终拍卖的时候,成交价却十分低,甚至低于评估费用,那么对于申请执行人是否不公平呢?
又或者,申请执行人在没有任何回款的情况下就要支付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评估费用,会不会使得申请执行人无法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设置了一个预收评估费用的规范。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价以及报备的收费标准先确定一个预收评估费,然后连同最终的评估报告一同报给法院,法院再通知申请执行人先垫付付预估评估费用的50%。实际评估费用在成交价出来之后再多退少补。
另外,关于这个预评估费用,在司法实践当中,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资金困难以及执行的效率问题,有些地方的法院直接免除了预评估费用,规定:“申请执行人一律免交评估费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关于执行案件缓交评估费的通知》)
如此一来,关于执行阶段的评估费缴纳问题就理清楚了:
1.如果在执行阶段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则首先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
2.待评估结果出来之后,评估机构会根据评估报告当中的评估价以及备案的评估收费标准确定一个预收评估费,然后将预收评估费缴纳通知书和评估报告一块交给执行法院;
3.执行法院在收到评估报告和交费通知单后,再通知申请执行人预先缴纳50%的预收评估费。
4.待评估报告无异议,法院会组织资产拍卖,如果成交,那么就以成交价为准,确定最终的评估费用,多退少补,并在成交款里面抵扣,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未成交,评估机构只能收取合理的必要支出。
但是,如果我们站在评估机构的角度来想,谁愿意先干活,再拿钱,而且还只能拿一半,甚至要承担拿不到钱的风险?所以,在一些地方,评估机构会让申请执行人先全额缴纳评估费用,然后再进场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这样一来,就将无法回款的风险全部转嫁到了申请执行人身上。
那么请问,你们那个地方的法院,预收评估费用是怎么交的呢?
-
2024-11-14 10:49:44
-
2024-11-14 10:39:34
-
2024-11-14 10:25:08
-
2024-11-14 10:09:46
-
2024-11-14 09: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