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情的婚恋,总是让人无限向往。

然而,现如今,过于理性的法律,让人觉得,有时候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草率的结束一段婚姻。

那么,古时候,又是怎样的呢?

提前剧透一下,有可能跟你想的完全不同喔!

先秦时期,如果夫妻协议离婚,双方都答应,官府对此也允许的话,即所谓的【和离】

不过,当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女性是否可以单方面的主动提出离婚。

那么,先秦有普通女性主动离婚过的案例吗?

根据《史记》记载:

齐国的丞相有一个车夫,名叫吕成,为人傲慢。

他的老婆见自己老公一副朽木不可雕的样子,就威胁吕成要和他离婚。

吕成听完之后,大惊失色!自此兢兢业业,终于成为齐国大夫。

这就说明了,先秦时期普通的女性是有主动离婚的权利的。

进入了【汉代】之后,女性就没有了主动离婚的权利了,只能等着男方休妻。

到了【唐朝】,由于社会风气开放,女性意识逐渐觉醒,妇女也可以提出离婚。

男女双方协商好,各方面都没有争议的话,就可以公开离婚了。

但唐朝的女性是没有办法向官府主动申请离婚的。

宋朝的女性地位,恐怕是历代封建王朝当中最高的。

她们是可以在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主动离婚的。

这种离婚诉求合法合理,不仅社会认可,在法律上也是被准许的。

《宋刑统》规定,假如男方去世,女性可以改嫁;

男方犯了流放之罪,女方同样可以无条件的择夫另嫁。

【明清时期】,女性又面临着无权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婚姻的境况。

【大明律】中规定,女方可以主动改嫁的情况只有三种:

一、男方去世;

二、男方订婚五年,都不去迎娶,或者,男方无故消失三年不回家。

三、男方犯法。

然而,如果你觉得古时男尊女卑,男方休妻易如反掌,那就大错特错了!

男方休妻,也是要符合【三不去】原则的。

一、如果妻子被休后,无家可归,不可去;

二、如果妻子在夫家守孝三年,不可去;

三、如果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了,不可去!

【三不去】的原则,从唐代开始被收入律法。

其实,从西周开始,三不去原则就已经作为一种婚姻准则,在民间执行。

朴素的【三不去原则】,是中国人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也散发着国人自古追求家庭和睦的浓郁人情味。